2017年9月24日 星期日

【國家宗教中立義務與基本權保護義務之衝突】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法律與宗教研究中心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法律與宗教研究中心 報導

東吳大學法律與宗教研究中心於201763日假東吳大學城中校區六大樓校友會館舉辦「法律與宗教研究座談會」,探討「國家宗教中立義務與基本權保護義務之衝突」議題。座談會中邀請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宮文祥助理教授、世新大學法律學系呂理翔助理教授以及中信金融管理學院張志偉助理教授進行深度討論。
本次座談會首先由主持人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程明修教授引言點出「國家宗教中立義務」與「基本權保護義務」衝突的問題性。在國家壟斷暴力的前提之下,人民求助於國家保護其宗教信仰自由免受第三人之侵害時,國家往往面臨到保護義務與宗教中立義務的衝突。亦即,國家必須權衡人民宗教信仰之自由是否確有第三人侵害之情形(涉及宗教信仰自由的保護領域是否被干預的前提),以致於國家必須提供充足的保護義務。但另一方面,又必須考慮國家是否涉入了特定宗教教義之評價,而違反其中立之義務。

在這種私人間之宗教糾紛包括民事與刑事紛爭,典型的爭議案件類型為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救濟,或者刑法之誹謗罪。而在探討相關爭議的前提彆需在個別爭議案件中,確認是否確有個人宗教信仰自由受到侵害的前提。在實務上常見的刑事爭議案件為第三人被控詆毀某人信仰的宗教領袖。此刻即必須一部釐清除了該宗教領袖作為一自然人之人格可能受到侵害之外,信仰該宗教領袖的各人是否亦有宗教自由受到侵害?換言之,當A誹謗B所信仰的宗教領袖C之行止為核心價值所建議之宗教時,此刻A侵害的究竟是C的基本權而已,或者也涉及B之宗教自由?若國家純粹以個人主體性做為單元考量基本權之保護,或以宗教中立為由,而對於B所要求的保護不足時,是否有其憲法上之疑慮?

在這個問題脈絡之下,世新大學法律學系呂理翔助理教授首先以德國最近一個德國刑法第166條第2項「辱罵宗教機構罪」裁判為例說明。本案涉及一位退休教師在擋風玻璃上貼著:「我們跟馬丁路德一起去朝聖:朝向羅馬前進!把豬母教宗法蘭茲殺掉!宗教改革,讚!」其內容辱罵天主教教宗。在本案的上訴審邦法院,廢棄一審法院有罪判決,以被告前述行為並未「侵擾公共安寧秩序」,認定被告無罪。在此凸顯德國刑法規定保障的法益內如並非特定人之宗教信仰自由,具體而言,「國家以刑罰制度所保護之法益並非宗教信仰者的『宗教感受』(religiöse Gefühle)或宗教團體本身的神聖性,也不是為了避免宗教團體成員面對此類批評可能產生的不悅或憤怒感受,而是為了保障普遍一般性的社會公益:『公共安寧秩序』」。換言之,刑法保護的法益並非個別信仰者的宗教感受,同時也規避對於特定宗教保護的印象。似乎也隱含德國刑法對於個人宗教信仰自由提供保護的相對消極態度。
中信金融管理學院張志偉助理教授則首先提及德國實務上有針對人民邀請國外宗教領袖入境遭拒絕的案件,法院曾以外國人雖無入境權,但該拒絕,致使信徒個人無法接觸該宗教領袖,以致其一般行動自由與一般人格權受影響而給予司法救濟。透過這樣的方式可以將所有國家公權力的行使都納入憲法規範架構之下。此在臺灣也有類似案例發生過,例如信徒邀請達賴喇嘛來台,但受阻礙,是否也可以主張信徒自己的信仰自由受侵害。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宮文祥助理教授則是從在宗教自由與政教分離的前提下,論述國家如何確保宗教自由,其中包括信仰自由、行為自由以及宗教的言論自由。美國法上有關國家中立義務與言論自由保障的重要性極受到重視。
在第一輪的引言之後,主持人提出臺灣目前實務上面對國家中立義務與國家保護義務之衡量時,是否有過度保守於中立義務的堅持,而忽略宗教信仰自由的保護需求,特別是透過訴訟權之行使,滿足接受法院裁判的保護。在既有法秩序內的衡量是法官的義務,法院是否有過度拒絕衡量的疑慮,以至於在個案中是否有宗教自由受侵害的問題被完全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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