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24日 星期日

【侵害宗教感受之行為與行使言論自由之劃分 -從德國「辱罵宗教罪」以及近期裁判談起 】 呂理翔

呂理翔  

世新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20162月位於德國北萊茵-西法倫邦的呂丁豪森市地方法院(Amtsgericht Lüdinghausen)罕見的以德國刑法第166條第2項「辱罵宗教機構罪」[1]裁判一位67歲的退休教師Bernd Rausch有罪。根據該判決理由[2],被告雖然出生於一個傳統的天主教家庭,但是向來對天主教之教義體系抱持懷疑態度,也認為天主教的信仰基礎或元素本身即很有問題。除了創立「黑森邦路德行腳」(Lutherweg in Hessen)協會,配合馬丁路德帶領宗教改革500周年的紀念,在全德國各地整理收集馬丁路德當年的事蹟與生活紀錄外,他也採取某些比較激烈且較具爭議的手段,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從2014年夏季到秋季這段時間,他在其所駕駛的車後擋風玻璃上貼著:「我們跟馬丁路德一起去朝聖:朝向羅馬前進!把豬母教宗法蘭茲殺掉!宗教改革,讚!」(Wir pilgern mit Martin Luther: Auf nach Rom! Die Papstsau Franz umbringen. Reformation ist geil),到了隔年10月,他又在後擋風玻璃貼上:「耶穌,掛在那邊兩千年了,而到現在仍然一無所成!」(Jesus - 2000 Jahre rumhängen. Und noch immer kein Krampf!")。



法院認為,被告公開辱罵指涉的對象包括:天主教的教宗制度(Papsttum)以及對於耶穌、耶穌受難的崇敬精神;固然前揭刑法規定僅抽象規定「教會」(Kirche 或「宗教組織協會」(Religionsgemeinschaften)為法益保護對象,但按照刑法學界的通說見解,這些保護對象的概念包含:為了維護個別的信仰與從事信仰活動以及為了建構內部與外部宗教組織,源自宗教制度所確立的規範或形式,因此被告以上述方法辱罵嘲諷教宗、耶穌的行為,該當於構成要件[3]。其次,法院認為,辱罵行為(Bechimpfung)本質上為一種具有傷害效果、公開蔑視的表示(verletzende Missachtungskundgebung),法院在本案特別強調,是否構成上述效果,並非從個別的宗教信仰者的眼光來判斷,而是從恪遵「宗教寬容」精神的評價者的角度(religiöse Toleranz bedachten Beurteilers),客觀上亦認為構成辱罵時,始為該當。最後,其所使用的方式-貼於車後擋風玻璃行駛於道路上,亦顯然足以破壞「公共安寧秩序」[4]

被告主張上述車後標記(貼紙)均屬於德國基本法第5條第3項規定之藝術自由(Kunstfreiheit)的保護範疇,但法院認為上述擋風玻璃上黏貼的文字與藝術毫無關係,對於在街道看到上述文字的民眾而言,這些文字也不會被視為是藝術[5]。另外,針對被告主張其行為係行使言論自由,法院認為:若被告行為該當刑法第166條之規定,因後者並非以限制言論自由為立法目的,符合基本法第5條第2項所指之「一般性法律」(allgemeine Gesetze),則其行為被法院判決有罪並處罰,即不構成言論自由之侵害[6],換言之,於此被告不能主張言論自由來阻卻違法。該法院的發言人在向媒體說明本案時,也特別指出,「被告行為已不屬於『宗教批評』(Religionskritik),毋寧已經逾越其界限」[7]。不過,被告在接受媒體訪問時,仍堅持「其所以必須這樣做,是為了使大家都可以討論這件事情。也就是說,『褻瀆上帝』(Gotteslästerung)行為之意義在於:我們可以在這個社會裡公開地談論各種事情」[8]。為了這個目的,被告亦設有臉書專頁與個人首頁,繼續刊登其在車後擋風玻璃張貼的各種諷刺性、戲謔宗教的語句[9]

另一方面,被告亦對一審不利判決向位於明斯特的邦法院(Landgericht Münster)提出事實審上訴(Berufung)。在上訴審理程序中,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爭執的重點在於,被告行為仍在憲法言論自由的保護範圍內,並援引聯邦憲法法院2009年作成的「Wundsiedel裁定」[10],認為國家對於言論自由以及其他呈現其政治主張之集會活動,唯有避免重大的公共秩序受到危害,才能加以限制,本案亦應該適用相同標準。另外,被告特別提出系爭兩項被認定有罪行為的「典故」:前者是當年馬丁路德倡議宗教改革時,就以「母豬」(Sau)貶抑教宗,也不斷地宣揚大家應該殺了主教與羅馬教宗的主張;後者則源自著名記者Friedrich Küppersbusch 1995年的「教室十字架」判決後,曾寫下深具諷刺的一句話:「(耶穌)掛在那裏兩千年了,卻仍然不是青少年的典範!」(2000 Jahre rumhängen ist ja auch kein Vorbild für die Jugend[11]

明斯特邦法院採納被告的主張,於2017329日廢棄一審法院判決,以被告前述行為並未「侵擾公共安寧秩序」,認定被告無罪。法院在判決理由中肯定原審法院對於辱罵概念的描述,以及強調從宗教立場上中立且寬容的觀點來判斷個案行為,因此在認定被告行為是否該當「辱罵」之不法構成要件時,尤其應該一併考量該行為在行使「言論自由」與「藝術自由」等基本權上的意義,若純粹惡意的詆毀、嘲笑(bösartiges Verhöhnen)當然不構成言論自由或藝術自由,但若是略帶挑動性、諷刺性或玩笑性的批評(bissige, provozierende, ironische oder auch alberne Kritik),就不應認為構成辱罵[12]。此外,法院亦以1969年刑法第166條的修正理由作為立論基礎,當時立法者有意的將泛基督教中「神」的概念從刑法中移除,並加入「侵擾公共安寧秩序」作為構成要件,其用意即在於:國家以刑罰制度所保護之法益並非宗教信仰者的「宗教感受」(religiöse Gefühle)或宗教團體本身的神聖性,也不是為了避免宗教團體成員面對此類批評可能產生的不悅或憤怒感受,而是為了保障普遍一般性的社會公益:「公共安寧秩序」,邦法院認為在本案中,公共安寧秩序並未因此受到侵擾,相反的,宗教團體或宗教信仰者亦不應該著眼於刑法第166條的規定,錯誤地期待其信仰或教義不受大眾以各種方式進行省思或批評[13]

若離開本案被告是否構成犯罪之判斷,在德國刑事訴訟實務中,法院甚少以此條文判決當事人有罪,即因為各種批評、嘲諷、貶抑教會或宗教團體的行為,在一個開放多元的社會中。要構成「侵擾公共安寧秩序」,必須是非常極端的情形,而且若真有此情況,恐怕已構成其他更嚴重之犯罪,而無須以本條文處罰之。故在2013年,聯邦議會的綠黨與自由民主黨的黨團即提案希望廢除此條規定,惟並未得到多數支持。

最後,筆者希望藉此案例提出省思,在多元價值社會中,因為他人的言論或行為可能挑戰或貶抑某些價值或信念,以致造成後者之追隨者負面、不悅的感受,所在多有,法律若要對宗教性價值或因此衍生之感受,提供特別的保障,相對地,一般人的言論自由、藝術自由可能在此領域受到比較大的限制,或可能被以較嚴格的標準審查,本身是一個需要正當化的任務,尤其在憲法平等原則的審查上,可能必須提出更深刻的理由,才能合理化這項相對於其他價值衝突不同的處理方式。 



[1] 德國刑法典第166條:「公然或以散布文書(第11條第3項)而以擾亂公共安寧秩序(öffentlicher Friede)之方式辱罵他人宗教信仰與世界觀信念之內涵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罰金。(第二項)公然或以散布文書(第11條第3項)而以擾亂公共安寧秩序之方式辱罵我國境內之教會或其他宗教協會(團體)或世界觀團體組織,以前項之刑論處。」
[2] AZ.: 9 Ds-81 Js 3303/15-174/15, Rn. 5; see. Unter: http://www.justiz.nrw.de/nrwe/lgs/muenster/ag_luedinghausen/j2016/9_Ds_81_Js_3303_15_174_15_Urteil_20160225.html
[3] Ebenso, Rn. 24.
[4] Ebenso, Rn. 24.
[5] Ebenso, Rn. 38.
[6] Ebenso, Rn. 37.
[7] 相關報導參見:http://www.stern.de/panorama/gesellschaft/gotteslaesterung--deutscher-lehrer-verurteilt ---auf-nach-rom--die-papstsau-umbringen--6717340.html
[8] 參見:https://www.derwesten.de/staedte/vest/gericht-verurteilt-ex-lehrer-wegen-gotteslaesterung-id11598042.html
[9] 參見:https://www.facebook.com/Spruchtaxi-726640460770958/?fref=ts以及http://www.spruch taxi.de/
[10] BVerfGE 124, 300-Gedenken an Rudolf Heß.
 [11] 參見本件邦法院判決之敘述,編碼31-32;案號為 13 Ns-81 Js 3303/15-15/16, 參見:https://www.justiz.nrw.de/nrwe/lgs/muenster/lg_muenster/j2017/13_Ns_81_Js_3303_15_15_16_Urteil_2017 0329.html 相關報導參見:https://hpd.de/artikel/ freispruch-fuer-gotteslaesterer-14259
 [12] 前揭判決(註11),編碼39-44
[13] 前揭判決(註11),編碼4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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